根据宪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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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使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第三条军人肩负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第四条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
护军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
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列入预算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各级机关,应当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工作评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九条国家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第十条每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
单位应当在建军节组织开展庆祝,纪念等活动第十一条对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听党指挥,坚决服从命令,认真履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职责使命第十三条军人是人民子弟兵。应当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挺身而出。积极救助第十四条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应当具备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按照实战要求始终保持戒备状态,苦练杀敌本领,不怕牺牲
,能打胜仗。坚决完成任务第十五条军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依法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十六条军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选举,依法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十七条军队实行官兵一致,军人之间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军队建立健全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保障军人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八条军人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严格遵守军事法规,军队纪律,作风优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十九条国家
为军人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军人因执行任务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军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第二十条军人因履行职责享有的特定权益,承担的特定义务,由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一条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国家维护军人荣誉,激励军人崇尚和珍惜荣誉第二十二条军队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强化军人的荣誉意识,培育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锻造具有铁一般
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部队第二十三条国家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奖励激励和保障措施,培育军人的职业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激发军人建功立业。报效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二十四条全社会应当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宣传军人功绩和牺牲奉献精神,营造维护军人荣誉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类学校设置的国防教育课程中。应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光荣历史,军人英雄模范事迹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褒扬军人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的奉献和牺牲第二十六条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地
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等授予的荣誉第二十七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第二十八条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和军队各级有关机关,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军人的先进典型和英勇事迹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军人去世后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军人礼遇仪式制度,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应当举行相应仪式。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应当举行悼念仪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第三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第三十二条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
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军官和军士实行工资制度。义务兵实行供给制生活待遇制度,军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军人工资待遇的结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
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军人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制度。适时补充军人保险项目,保障军人的保险待遇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第三十八条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
给予经济补偿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的受教育权利,组织和支持军人参加专业和文化学习培训,提高军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第四十条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
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第四十二条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军人,军人家属的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可以享受服现役所在地户籍人口在教育。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
相关权益军人户籍管理和相关权益保障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保障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国家建立抚恤优待保障体系,合理,定抚恤优待标准。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水平第四十六条军人家属凭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第四十八条国家
实行军人死亡抚恤制度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第四十九条国家实行军人残疾抚恤制度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第五十条国家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待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
军人的遗属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第五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第五十二条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
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第五十五条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
,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有关费用免除等学生资助政策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第五十六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
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第五十七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第五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军人家庭,
应当给予救助和慰问第五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在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第六十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第六十一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
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第六十二条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
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信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六十六条冒领或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本法规定的相关荣誉。待遇或者抚恤优待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取消,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军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军人家属。是指军
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法所称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法第七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法制定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具体办法第七十一条本法自年起施行第二章军人地位第七章附则第四章待遇保障第三章荣誉维护第一章总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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